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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承办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 87081675
申报范围: 按审批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