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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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省直部门和省直属机构所属单位由所属部门和机构初审并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由省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核、审查、转报或直接审批;其它单位向所在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报省外国专家局;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经告知仍无补正的,不予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4、省外国专家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属大专以上院校的,依规定转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其它的,直接进入审批程序,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由省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报或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申请单位不具备聘用外国专家条件的;
(3)省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
5、批准机关作出决定后,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公函;
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3、法人资格证书;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5、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