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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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人社部发〔2009〕71 号  2009年7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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