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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职发[1995]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
现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可请告我部职称司。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 (国办发[1994] 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第二章 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