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及以上有关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7日
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使其立足本行业企业并面向社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技师工作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泰安市技师工作站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工作站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技工院校等场所。
第五条 设立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主要生产领域具有1名以上省、市首席技师和多名企业公认、技艺精湛,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
(三)具有处于本行业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四)有独立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经历、经验和成果;
(五)建立完善的“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工作制度。每所技师工作站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不少于10人;
(六)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设立技师工作站高度重视,年投入基本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
第六条 申请设立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工作站所在单位情况;申请工作站职业(工种)、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师、高级技师简介、业绩;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一份;
(二)《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申报表》一式四份;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已带或计划所带徒弟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市属以上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省以上驻泰单位可直接向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属企业首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审核评估。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确定设立技师工作站单位名称;
(三)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技师工作站建设,协调落实场所设备、入站人员、工作经费等,建立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
(四)评估验收。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建设完成后,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专家组对设站单位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经专家组评估通过的单位,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并授予“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牌匾。
第八条 工作站负责人为省首席技师且评估认定为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加挂“山东省首席技师工作站”牌匾。
第九条 经评估验收认定的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由市级财政给予相应的一次性8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购置、高技能人才培养及技术攻关等。技师工作站所在县(市、区)、行业(企业)、技工院校也要安排适当资金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带徒津贴、培训场地、实训设备等补助。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应在技术攻关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实施动态管理。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估工作。每年12月份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评估组对技师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技师工作站,撤销“泰安市技师工作站”。
第十二条 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应当按照行业(企业)的需要,根据确定的带徒目标、技术攻关项目等工作职责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制度,如实反映开展各项活动、取得业绩情况,建立各项映像资料等档案,以备现场考核评估查阅。每年3月31日前,泰安市技师工作站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为技师工作站开展同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技、绝活和技能展示搭建平台,推动泰安市技师工作站在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传技带徒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泰安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推进技师工作站建设经验交流活动,对经考核工作业绩突出的“泰安市技师工作站”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
第十五条 泰安市技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泰安市财政局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并相应追回市级补助资金:
(一)工作站主要带头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不开展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传技带徒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泰安市技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