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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单位人事代理收费的通知
陕人交发[2015]6号
各代理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精神,省人才中心从2015年1月1日起已停止收取流动人员个人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用。单位人事代理是以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为基础,延伸至其他人事关系、社会保险等多项服务的拓展性人事代理服务,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辅助性工作。在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同时,按照五部委文件拓展服务内容、推进服务精细化、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要求,现就调整单位人事代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行单位人事代理的意义。单位人事代理,是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帮助用人单位规范人事管理、创新用人机制、保障职工权益、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而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人事人才服务,在非公经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国有单位非在编人员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代理服务项目。省人才中心开展单位人事代理服务业务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适合单位需求的服务内容。按照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满足用人单位不同代理需求,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原则,我们对单位人事代理服务项目重新进行了梳理,形成人事事务代理、养老保险代办、医保等四险代办、住房公积金代办等四个产品,共包含了24个服务项目,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详见附表)。对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可以继续实行人事外包服务。
三、收费标准。单位人事代理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延伸,仍然有一定公益性质。按照不营利和补充基本服务成本的原则,经测算,在物价部门批准的人力资源服务费(议价)项下,按每个产品每人36元/年收取,可按人/月计费。
四、执行时间。新的收费标准从2015年起执行,省人才中心将从4月1日开始,陆续与所有代理单位重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之前尚未结清的费用按原标准结算;此后不再办理单位代理个人缴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