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5-13

4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房波,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庆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德仁,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张晓巍解读《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实施方案》的背景,房波介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2010年以来,我省先后8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险种。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以上降至目前的18%,在全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阶段性降至1%,处于全国最低水平;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平均费率由1%左右阶段性降至0.59%。

去年以来,面对经济存在下行压力的新情况、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迅速行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起草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综合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后,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房波介绍,《实施方案》强化制度有效供给,重点在五个方面实现制度创新和完善: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需要说明的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因为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不挂钩,也就是说单位缴费比例高低与养老金计发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上调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让广大退休人员的“钱包”更鼓、养老保障更加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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